請注意!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可適用1.2%優惠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請注意!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可適用1.2%優惠稅率
新聞摘要
  • 請注意!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可適用1.2%優惠稅率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2018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號令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應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新北市公益出租人房屋已按新北市府主管機關(城鄉發展局)函送之清冊,依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2019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中旬起陸續委託郵局寄送,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洽房屋所轄稅捐機關承辦人詢問。
 
該處特別提醒,為避免造成納稅義務人混淆誤會,於2019年期房屋稅開徵繳款書版面加註「公益出租人」粗體文字及法令規定,以利納稅義務人區分。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如於公益出租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符合1.2%優惠稅率之適用或有其他房屋符合自住條件,尚未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者,請即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