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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
新聞摘要
  • 特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內政部於2018年2月21日修正公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增加建築物耐震能力檢查。建築物為1999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作為特定供公眾使用類組(例:電影院、戲(劇)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觀光旅館(飯店)、招待所、運動場所、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醫院、護理之家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等)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示應辦理耐震申報之建築物,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辦法規定期間內,委託建築物公共安全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專業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限期停止使用。
 
建管處進一步說明建築物進行耐震能力評估,倘經初步評估結果為無安全疑慮者,得免進行詳細評估;經初步評估為有安全疑慮者應進行詳細評估。若評估結果為有安全疑慮之建築物,在未完成補強或拆除前,應每2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藉以督促建築物所有權人儘速完成改善。即若經初步評估結果為無安全疑慮、經詳細評估結果為符合規定者,完成第一次申報後,爾後年度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
 
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專業機構認可名單,公告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可經由建管處網站連結: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宣導專區>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另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費用,因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並無統一收費標準,申報人可逕向各評估檢查專業機構詢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