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應依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應依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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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應依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於2014年1月1日之次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或是2016年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且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所屬年度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在新台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若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該局日前受理一案例,甲君在2012年3月購買A房地,於2015年10月往生,其子乙君在2015年10月繼承該房地後,於2018年7月間出售,並於2018年8月按新制申報,因乙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並未設戶籍於該房地,依前開規定,其交易並不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乃註銷其申報案件,並通知乙君應於2019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土地、房屋,如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盈虧或符合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具申報書、契約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