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公寓

租屋修繕責任原則上都應由房東來負責,若房客自行修繕,可留存單據要求房東返還修繕費用,或直接從租金中扣除。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租屋族在外租屋一定會碰上房屋漏水、馬桶不通、電燈不亮等大大小小需要修繕的狀況,一般人都會請房東來解決,但遠水救不了近火,自己先修又怕房東不認帳,到底該如何解決?律師表示,租屋修繕責任原則上都應由房東來負責,若房客自行修繕,可留存單據要求房東返還修繕費用,或直接從租金中扣除。

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克西表示,依民法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於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也就是說,房東需保持出租物品的可使用狀態。

此外,民法又規定,如果出租房屋於租賃期間有毀損或瑕疵,諸如:房屋漏水、水管老舊失修不能使用,且非因為承租人所造成的,則房東負有修繕義務,對此,民法第429條亦有明文規定,除租約另有約定房東不負修繕義務外,則房東對於房客是負有修繕義務存在,以保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不過,大大小小的事都要請房東來修,既耗時又麻煩,崔媽媽基金會就建議租屋民眾,可在租屋契約上列出修繕責任歸屬清單,大事交給房東,小物件由房客自行修繕,即可省去許多麻煩。

不過房客還需注意一點,依據民法第437條第2項的規定,房客發現問題有告知房東之義務。萬一,房客在發現問題發生後,沒有即時通知房東前來修繕,導致問題擴大而造成房東財產受損,房客也需負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