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出入口7月1日以後要設防水閘門

建築物出入口7月1日以後要設防水閘門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於2011年6月21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建築物出入口或開口設置防水閘門(板)、三樓以上建築物應設安全梯以及住宅陽台應設置生活雜排水管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內政部營建署說明,2010年梅姬颱風及凡那比颱風造成嚴重災情,總統當時分別前往宜蘭、高雄地區勘災及聽取相關中央部會簡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時特別指出,設置防水閘門對於減輕人民身家財產損失應可發揮一定的功效,請相關單位研究續辦可行性。整體治水理念包含上游保水、中游減洪及下游防洪排水等措施,在建築物出入口或開口設置防水閘門(板)確有減輕洪水災害之功能。為了減輕颱風、豪雨災害造成國人生命財產之危害,並落實建築本體防洪的功能,營建署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1,規定建築物除位於山坡地外,自基地地面起算高度90公分範圍內之建築物地下層於地面層之出入口或其開口應設置防水閘門(板)。

另外,為解決多數民眾將洗衣之雜排水經陽台排入雨水下水道造成水污染問題,立法院立委丁守中特於立法院第七屆內政委員會質詢建議有關住宅或集合住宅陽台應設置生活雜排水管路規定,以避免洗衣機產生之生活雜排水經由雨水管路排放,建請本部檢討相關建築法規,以改善台灣河川污染情況。營建署依據立委丁守中建議籌組專案小組檢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該修正條文之實施,將有助於水污染之防治,提昇環境品質。

內政部營建署並指出,有鑒於台北市白雪大旅社火災的前例,為了預防類似災害再次發生,這次也修正了「建築設計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規定應設置安全梯之建築物由6層以上建築物擴大至3層以上建築物,並於同編增訂第96條之1明定住宅等危險程度較低之用途得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