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土地持份亦可辦理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停車位土地持份亦可辦理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
新聞摘要
  • 先購房產辦理自用住宅稅率後,再購入停車位應再辦理。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民眾先購入大樓房屋及持分土地,並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購入停車位,就其增加之持分土地面積,如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須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能適用。

稅捐機關人士示,常有納稅人於收到地價稅單時提出疑問,地價稅已申請並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何仍有部分土地面積按一般用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說明,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土地;並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如具備要件無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