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戶籍遷回請於9/22日前申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戶籍遷回請於9/22日前申請
新聞摘要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戶籍遷回請於9/22日前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是許多人常使用的合法節稅管道,但民眾往往於申請核准後,因為工作、小孩就學等因素又將全戶戶籍遷出,雖然日後再辦理遷入,但就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言,一旦遷出戶籍後,即喪失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資格。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民眾,只要在稽徵機關查獲前,戶籍再度遷入原先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且未再遷出,該地亦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事,記得要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局提出申請,即可自再次遷入之日當年度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計課地價稅。
 
舉例來說,李先生所有土地已核准自2007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工作緣故於2008年11月將全戶戶籍遷出,復於2011年2月1日再次遷入戶籍,並主動在2011年8月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查明自戶籍再行遷入後房屋並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情事,可自2011年起准其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按千分之二稅率計課地價稅;但是2009年、2010年未設立戶籍期間,因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須改按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
 
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因戶籍遷出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嗣後戶籍再行遷入時,應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地方稅捐單位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捐機關歷年來執行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發現許多納稅人「以為」戶籍遷出後,只要再遷入就可以繼續享用優惠稅率,因而未於戶籍再遷入時,重新提出申請,又因戶籍多次遷出遷入,在稅捐單位查獲時卻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依規定必須從第1次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規定之次年起改課並補稅,而且無法追溯申請遷入遷入期間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捐機關呼籲納稅人,如果您全戶的戶籍曾經遷出後又再遷回,請及時於9月22日以前向該局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納稅人要注意,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