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草案內容近期將再召開第2次行政研商會議,全案預計於2014年10月17日前發布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修正草案內容近期將再召開第2次行政研商會議,全案預計於2014年10月17日前發布
新聞摘要
  • 修正草案內容近期將再召開第2次行政研商會議,全案預計於2014年10月17日前發布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我國國土可概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根據2013年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統計資料顯示,依據區域計畫法管制之非都市土地即佔全國土地面積的72.74%。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為開發利用上述非都市土地且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必須擬具開發計畫、檢同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始得開發。該法亦授權訂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審議作業規範),作為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之審議基準原則。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審議作業規範自1995年3月27日函頒實施後,已歷經19次修正施行。為因應2013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的全國區域計畫之指導、相關法令變更與審議實務經驗回饋等,審議作業規範將朝下列方向進行修正:
一、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修正部分:
 
(一)環境敏感地區係指對於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極易受到人為不當開發活動之影響而產生環境負面效應的地區,為避免或減少對環境敏感地區的影響,爰配合全國區域計畫規定,將限制發展地區與條件發展地區調整為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與環境敏感地區第2級,共計51項,並訂定環境敏感地區相關管制規定。
 
(二)為落實區域計畫對於土地使用之指導性,未來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可依全國區域計畫「環境敏感劃設區位條件」、「成長管理劃設規模條件」、「開發性質劃設區位條件」三種條件劃設「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並明定申請開發區位應以位於該變更區位為原則,以確立申請開發基地區位的合理性與開發的必要性。
 
二、為因應地層下陷環境背景及高鐵沿線周邊開發行為附加荷載複合因素對高鐵營運安全之影響,將修法要求彰化縣、雲林縣境內之新申請開發案件,如位於高速鐵路兩側150公尺範圍內者,應進行荷重影響分析,位於高速鐵路兩側1公里範圍內者,應邀請高鐵主管機關列席參與審議。
 
三、因應地質法第9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有關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透水率之特別規定,將配合修正審議作業規範有關透水面積規定。
 
四、為推動開發計畫書圖審議電子化作業,減少印製開發計畫書圖紙本,符合節能減碳政策,將修正審議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統一格式的開發計畫書圖電子檔。
 
五、考量變更開發內容樣態繁雜,上述變更開發計畫書圖製作原則往往因申請人、審查機關主觀認知的不同造成審議困擾與無效率,將增訂變更開發計畫應說明事項與書圖格式,以利遵循。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上述修正方向已邀集行政機關召開研商會議,部分修正項目如一(一)、二、三、四已初步取得共識,並提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41次審查會議討論通過,至其他修正草案內容近期將再召開第2次行政研商會議,全案預計於2014年10月17日前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