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年度之際訂約移轉土地,應注意申報期限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
例如王先生在2015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土地,如該筆土地201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6,000元,2016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漲為30,000元,王先生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也就是2016年1月29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土地現值申報,就可以201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0元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逾30日始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