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享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優惠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42-1、土地稅法39-1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買賣移轉時,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40%。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地政處提醒,後龍高鐵特定區、竹科竹南基地及後龍大庄地區等3處區段徵收案之土地所有權人,凡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之土地,可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40%,民眾可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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