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住房屋」房屋稅較優惠,請儘速申請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您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申請始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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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