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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永春更新案之判決結果,市府俟接獲判決書後再予回應
新聞摘要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永春更新案之判決結果,市府俟接獲判決書後再予回應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永春都更案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16年6月1日宣判撤銷原處分,台北市政府表示因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且網路亦僅為揭示判決主文,故判決理由尚不可知。待收到判決書或知悉判決理由後,再予回應。雖然如此,但對於永春都更案,市府持續積極搭建溝通平台,主動召開多次協調會,促成各方理性和諧對話,迄今雖有少數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共識,但仍不放棄任何可打破僵局,達成共識之機會。
 
台北市政府進一步說明,為協助都市更新之推動,已促成實施者調整更新單元之區段,將原本全區為重建區段,劃分為重建區段及整建維護區段。此外,更因應司法院釋字709號解釋,於2014年7月25日辦理聽證程序。故本案都更審議程序均合乎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
 
至於媒體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6/1最新判決出爐,撤銷台北市政府核發給森業營造的權利變換計畫、事業計畫、與建築執照之原處分,換言之,永春社區短期內將無法以強制拆除繼續進行都更。」事實上,該判決只是一審,本件原處分雖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但被告台北市政府及參加人均得提起上訴,目前還未確定。
 
且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而原告近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另案聲請處分停止執行事件,亦尚未經該院作成停止執行裁定,故就目前法律狀態而言,尚無所謂原處分機關就原處分現已不得執行之問題,媒體報導於法容有誤會。此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2項:「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因此,北市府強調,仍會持續溝通,以協助永春更新案住戶返回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