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近日查獲,扣繳單位甲商號2015年度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40,000元,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經國稅局補徵稅款48,000元(40,000x10%x12)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裁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扣繳單位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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