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使用過一生一次稅率後,再移轉房地給未成年子女,不符合一生一屋規定
稅捐機關說明: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增訂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
故適用上開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即土地所有權人係出售土地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以外之第三人方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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