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地政士不得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地政士刊登「貸款廣告」違法,應予以懲戒

【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地政士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地政士不得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地政士違反該規定者,依地政士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地政士執行借(貸)款業務,相關廣告如經查明確屬地政士所刊載,且其執行借(貸)款業務係以地政士名義為之,或具相當之關聯性者,因借(貸)款業務非地政士法第16條所定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自應依地政士法第44條第2款規定予以懲戒。

又地政士刊登借(貸)款業務之廣告(「高額借貸」、「急用可當天先撥款」等),係屬地政士法定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無論有否執行該廣告內容之借(貸)款業務,已違反地政士法之規定應予懲戒。請地政士遵守,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