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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觀察 Watch

一樣的地產 不一樣的觀點

遺贈稅

2017-12-15第290期
作者: MyGoNews編輯部

從各項移轉登記來看,除一般買賣移轉外,近10年透過繼承與贈與取得比例明顯增加,世代間的財富移轉,某部分也取代了民眾直接購屋的需求,未來繼承應該還是維持穩定的比例,但贈與可能受到房地合一稅制影響而緩降

繼承移轉的變化與人口老化有直接關係,繼承移轉從2007年的6.6%,到近兩年已經突破13%,10年佔比增加1倍,且每10件移轉登記之中就有1件多屬於繼承移轉,至於贈與則可能於稅負與世代間的財富移轉有顯著關係,因此可發現贈與移轉佔比從2007年的6%,到2015年達到顛峰的12.7%,同樣增幅也高達一倍

也許有天會用上

財政部 公告「遺贈稅」新規定

財政部2017年12月14日公告201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財政部表示,201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詳情

2017 移轉登記「買賣」佔比回穩

根據內政部的買賣移轉登記資料顯示,近10年一路下滑的買賣移轉棟數佔比,在2017年止跌回穩,2007年買賣佔比一度高達79%,到了2016年僅剩下64.8%,2017年則止跌回穩維持在65%左右,但同時間,受到稅制改變與人口老化等結構性因素影響,繼承與贈與佔比則拉..詳情

筆記起來!贈與稅免稅額「是這樣計算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詳情

遺產稅 因故不能如期申報記得以書面申請延期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前段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申報。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於2016年12月30日死亡..詳情

提醒注意 若繳不出遺產稅「還有這招」可用

財政部2017年12月6日發布令釋,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財政部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詳情

筆記起來 死亡前二年內贈子女農地免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農業用地,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詳情

提醒注意 農地免徵遺產稅「是有條件的」

近日國稅局配合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辦理2017年度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列管土地案件抽查業務,查得高雄市多筆土地於農地列管期間有不符合農業使用之情事,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追繳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農業..詳情

請注意 個人將資金存入子女帳戶,恐涉贈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近來曾查獲納稅義務人將資金存入子女金融機構帳戶,經依調查取得相當事證,客觀上足能證明當事人有移轉財產的行為,縱使被查獲時,當事人主張係借用子女帳戶使用,子女並無支配、處分之權,資金仍為自己所有,本身無贈與之意思,國稅..詳情

筆記起來 贈與稅申報期限秘訣

民眾如有贈與財產給他人,必須注意在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了須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他人財產除了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詳情

筆記起來 為子女償還銀貸未求償,小心被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惟此類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係未辦理申報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詳情

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亦可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於2017年8月10日死亡,僅遺留土地由配偶及3位子女繼承,然其中1位女兒長年旅居國外,已無聯繫,可否未得其同意由其他繼承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55萬元?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項前段規定:「..詳情

二親等財產買賣,未提付款證明,應課贈與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事實,不在此限。該局說明,上述條文其立法意旨係為防..詳情

申報遺產稅可扣除「定額123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2014年至2017年發生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喪葬費用可定額扣除123萬元,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指出,最近審核某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詳情

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准予延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其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詳情

結語 : 地政、稅務常識,筆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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