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民眾申請建築執照的程序完全是一套流程,不用再因縣市兩套法令差異而出現混淆及不便的情形。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未來民眾申請建築執照的程序完全是一套流程,不用再因縣市兩套法令差異而出現混淆及不便的情形。
新聞摘要
  • 原市轄區規定現有巷道寬度需2.5公尺以上,才可以指定建築線,統一放寬至2公尺即可指定建築線。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為整合縣市建築管理法令,並兼顧縣市區域特性,縣市合併後,高雄市府提案的「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於2012年6月經議會三讀審議修正通過,並於11月5日公布實施,公布後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一體適用於合併後的大高雄市。未來民眾申請建築執照的程序完全是一套流程,不用再因縣市兩套法令差異而出現混淆及不便的情形。

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說,原市轄區早在1979年即升格為直轄市,轄區內土地百分之90幾是都市土地,土地面積只有153.59平方公里,而原縣轄區土地面積為2792.67平方公里,大部分為非都市土地,兩區域土地性質具差異,因此在建築法規上有部分不同的規定,此次縣市合併後,法令的整併技術上須克服很多困難,須考慮因地制宜及整體性。

他說,根據統計2011年高雄市建造執照申請案共3,655件,總樓地板面積約400萬平方公尺,2012年也有建造執照申請案近3,100件、4400棟、13600戶,總樓地板面積約355萬平方公尺。

工務局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此次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整併新定,該局共邀請府內外機關團體召開3次會議研商,從內容差異分析到整併共歷時ㄧ年多的研商制定,而且必須考量原有法規差距的公平性與整合性,例如:原市轄區規定現有巷道寬度需2.5公尺以上,才可以指定建築線,而原縣轄區的規定是2公尺,新訂規定考慮申請建築權益統一放寬至2公尺即可指定建築線。

又原市轄區規定建築基地臨接寬度未達8公尺計畫道路時,地面一層應退縮45公分建築,而原縣轄區無此規定,新訂規定考慮消防救災需求,因此統一規定須退縮45公分建築。又對於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的書圖文件、免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廠承造的規定,原縣市也略有差異,此次都已經統一規定。

黃志明說,也因為縣市合併後必須加速行政作業,才能強化城市的競爭力與發展,因此新法為解決建築執照申請案件的建築技術疑義,市府會設置建築技術諮詢小組,來橫向整合各機關等對申請案的發照問題。另外,因應未來趨勢與落實中央政策,針對一定規模以下的智慧建築或防災建築設備設施,該局得另訂免請領雜項執照規定,並且授權該局可以訂定補助與獎勵措施、規劃研究及爭議處理機制,來加速高雄的建築物機能與品質提升。

工務局說,對於差異性較大的騎樓設置規定,因考慮到整體都市風貌、人行空間、地主權益及街區已經建成等因素,則維持原縣市轄區各自規定,例如:原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建築基地,除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外有規定者以外,位於商業區及住宅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3.9公尺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其他地區,則應退縮3.9公尺。原高雄縣轄區建築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且面臨7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位於住宅區且面臨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的人行廣場建築時,應留設3.9公尺的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