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注意!7/1起,管委會勞工也適用勞基法
勞工處表示,管委會所聘之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2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勞工每7日工作,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第36條)。
如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或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項);其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月薪自7月1日起為新台幣1萬9,273元、時薪為新台幣115元(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如使勞工延長工作或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規定加給(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另,為增進勞資關係和諧,管委會應依法舉辦勞資會議,並定期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