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之原出售地,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限制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重購退稅之原出售地,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限制
新聞摘要
  • 重購退稅之原出售地,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限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包括先買後賣之情形),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數額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限制。
 
稅捐機關提醒您: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倘有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者,將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