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新聞摘要
  • 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林先生詢問,他於2018年3月租屋經營服飾店,房屋租金每月30,000元,在支付租金時要不要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從給付租金中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再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又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亦即3,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林先生應依規定於每月支付租金時扣取稅款,並依前揭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清所扣取之稅款及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兩者缺一不可,若未依規定辦理,國稅局發現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或補報扣繳憑單外,還會處以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無論是使用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只要向個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均須辦理扣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