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意 檢舉他人漏報房屋租賃所得應有具體事證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提醒注意 檢舉他人漏報房屋租賃所得應有具體事證
新聞摘要
  • 提醒注意 檢舉他人漏報房屋租賃所得應有具體事證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舉發房東涉嫌漏報房屋租賃所得逃漏稅捐,但因未提供明確具體事證而無法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舉發他人逃漏稅,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按前開規定,民眾如欲檢舉房東漏報租金收入,除應敘明檢舉人姓名及住址外,尚需提供房東姓名、住址、出租房屋的座落地址、涉嫌漏稅的年度及租賃契約書、匯款證明或現金簽收條等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如有欠缺或依據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例如租屋網)時,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逾期不提供者,即不予受理。
 
該局呼籲,因出租房屋而取得之租金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現行各稽徵機關對於房屋租賃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務必如實申報,避免日後因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查核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