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5年內移轉該住宅或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須繳回原來的退稅款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5年內移轉該住宅或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須繳回原來的退稅款
新聞摘要
  • 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5年內移轉該住宅或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須繳回原來的退稅款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曾小姐詢問,3年前重購自用住宅並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近期欲換屋故將重購之房地申報出售,為何接到通知須繳回3年前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可再行移轉或發生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之情形,如有上述情形發生皆須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繳回原退稅款。因此曾小姐於3年前重購自用住宅並辦理重購退稅迄今未逾5年,依前述規定須繳回原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