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綠能,修法放寬海岸地區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規定(資料照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鼓勵綠能,修法放寬海岸地區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規定(資料照片)
新聞摘要
  • 鼓勵綠能,修法放寬海岸地區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規定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配合行政院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內政部於2020年12月4日修正發布「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主要針對太陽光電設施申請案件,在對環境衝擊及影響有限的前提下,鬆綁須申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許可之一定規模面積認定基準,以及簡化位於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通稱漁電共生專區)案件之審查程序,兼顧綠能及海岸永續發展;至其餘開發面積超過5公頃或非位於漁電共生專區之太陽光電設施申請案件,仍持續依法辦理審查作業,以確保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及發展。
 
簡化海岸陸域太陽光電設置之審查程序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原在海岸地區所關注之特定區位內,新開發建設的陸域面積達1公頃以上,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施工。但經政府從綠能發展需求、農漁業產能維持及海岸環境影響等面向綜合評估後,由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分別著手辦理電業(再生能源)、農業及海岸管理等修法作業,其中內政部負責之「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在完成部會研商、法規預告及法規審查等程序並取得共識後,於2020年12月4日修正發布。
 
政府完成相關修法及審查後,在海岸地區可能遭受淹水或侵蝕災害的陸域緩衝區內,新設置的太陽光電設施,有下列情形得免申請海岸特定區位許可:
 
一、面積未達5公頃,且無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例如將農業區變更為供光電使用之特定專用區)。
 
二、位於內政部2021年1月14日認定已妥適規劃之經濟部提報「彰化縣、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範圍內的漁電共生案件。
 
內政部營建署進一步表示,後續漁電共生專區案件向經濟部申請審查時,應於電業相關申請書件說明海岸資源保護、災害防護、公共通行保障等具體作為與施作工法,並符合海岸管理法許可條件及可行性規劃報告指導原則,此將有效顧全海岸利用審議重點及目的,另要求經濟部落實監督管理,以確保開發案件按核定內容辦理,促使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及發展。
 
創造綠能推展及海岸管理雙贏,並持續審議進行把關
 
內政部營建署強調,2020年12月4日修正發布之「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有助於再生能源政策順利推動,在審查不重複原則下,由內政部及經濟部分工審議,避免案件申請程序冗長,並採取整體區位先行審視、個案依循指導原則細部規劃的方式,提升行政效率且更具審查實益,兼顧綠能推展及海岸永續利用管理,取得雙贏局面。
 
另自經濟部2020年6月15日公告實施彰化縣等6個為防治災害的一級海岸防護計畫迄今,內政部已受理審查8件太陽光電之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該等案件之開發面積皆超過5公頃,其中2件業提報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取得內政部核發許可,其餘案件將持續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辦理審查作業,以確保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