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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出售前有出租情形,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自用住宅出售前有出租情形,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嗣依通報資料查得出售前有出租情形者,應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分為20%、30%、40%三級距,但如符合「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得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除符合地上建物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等要件外,「一生一次」、「一生一屋」尚須分別符合出售前1年內、前5年內無出租及營業的規定,則在規定的面積內即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政府機關掌握租賃資料有時間落差,所以稅捐處每年皆會對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的案件進行例行性清查,特別提醒民眾,移轉土地應依相關規定如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日後補稅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