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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不代表欠稅均已清償
新聞摘要
  • 不動產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不代表欠稅均已清償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民眾詢問,他的不動產已遭法院執行拍賣而且拍賣案款已分配完畢,為何稅捐機關還要向他追繳欠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另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此,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之不動產遭拍賣,同時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屬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因該等屬於次優債權,受償之順序在抵押權之後,因此,倘拍賣所得價款不足分配抵押權時,雖然拍賣款已分配完畢,屬次優債權之欠稅在未獲分配情形下,稅捐機關仍須向原所有權人即被拍賣不動產之人追繳稅捐。
 
該局提醒民眾接到稅單或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不要放著不管,有問題可依稅單或傳繳通知書上的電話聯絡,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