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忍一年,海闊天空,小心!頭過,身沒過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忍一年,海闊天空,小心!頭過,身沒過
新聞摘要
  • 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忍一年,海闊天空,小心!頭過,身沒過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漲價歸公是土地稅法中政府重要課稅原則,因為土地的自然漲價與人們的不勞而獲,都是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重要依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節稅與逃稅的攻防上,除了要「永保安康」記得還要「稅稅平安」。
 
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分享案例指出,客戶在2019年立約出售板橋區房屋壹戶,因為持有期間已經超過45年,所以應納的一般土地增值稅高達150萬元,如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也要近50萬元,兩者相差近100萬元,於是客戶選擇辦理一生一次優惠的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客戶也在同年3月間順利完成交屋及付款手續。
 
詎料,近期稅捐處來函要求補繳一般土增稅及自用土地增值稅差額近100萬元整,客戶納悶房屋點交了,錢也花光了怎麼還會被追繳土地增值稅呢?原來客戶並不符合土地稅法§9及§34條的規定,來函指出該房屋有出租的情形且房客有申報租賃所得,雖然租客都沒有設戶籍在該房屋,但切記「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住過必留下鄰居」,雖然鄰居沒說,但是租賃所得就是呈堂證供,讓你百口莫辯。
 
客人誤以為土地增值稅都已經繳納了過戶也完成了,就不會補稅?別忘了稅捐稽徵法§21,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所以稅捐處課稅是依法有據的,不會因為房屋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已經交屋而免責,還是要誠實納稅,否則被移送強制執行,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另外,別以為房屋出租只要不公證,不讓租客設公司及戶籍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不被發現,其實這樣已經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常因為租客申報所得稅費用或申請政府的租屋補貼而被「抓包」。
 
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提醒,當魚與熊掌不能兼得時,切記「忍一年,海闊天空」土地稅§34規定只要出售前一年未曾營業或出租者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試想一年的租金如果是40萬元,少繳100萬元土地增值稅還多賺60萬元,真是退一步海闊天空,何樂而不為?千萬別以身試法,也祝福大家都能稅稅平安,小心!頭過,身沒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