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新聞摘要
  •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張先生詢問,父親生前所有經重劃之土地,子女繼承後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適用減徵40%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係指「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以後第1次移轉,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繼承人再移轉土地時,因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無法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但如果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前,只是重劃後才辦妥繼承登記,仍可依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不論有無負擔重劃費用,皆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若有支付重劃費用,則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申請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