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做任何使用,可免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因都市計畫而被劃分為公共設施之用地(例如: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等),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目前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者,當年即可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若保留期間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外,餘按6‰稅率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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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990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819823號函: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經依法登記完畢,如經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當事人得申請權利範圍移轉變更登記。
依照建築法第54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前項情形,於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他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
繼承人應檢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及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