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應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用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後,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一定要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依規定每超過3天就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檢舉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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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990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819823號函: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經依法登記完畢,如經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當事人得申請權利範圍移轉變更登記。
依照建築法第54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前項情形,於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他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
繼承人應檢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及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