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稅務!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繳印花稅,而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應繳印花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地稅務!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繳印花稅,而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應繳印花稅
新聞摘要
  • 房地稅務!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繳印花稅,而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應繳印花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楊先生詢問,辦理2戶不動產移轉登記同樣持法院核發證明,一是判決書,另為調解筆錄,為何一筆免繳印花稅,另一筆卻要繳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均屬之。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又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故納稅人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不是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屬契約性質,故免繳納印花稅。惟法院作成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