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維護市民安全 中市府嚴格把關拆除工
都發局表示,依據《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規定,建築物拆除時,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並由監拆人建築師或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監督。違反此規定者,都發局即勒令停工,並處9,000元罰鍰,限期改善,得按次處罰;其安全措施並得由都發局強制設置,其費用由拆除執照申請人負擔。
另建築物未全部拆除者,拆除賸餘部分應檢附建築師出具的結構安全證明文件,但6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者應檢附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出具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依據《台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19條規定,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或專任工程人員對施工架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實施自主檢查,施工架穩定部分由勞動檢查機構查處。
都發局長黃文彬表示,都發局公告的「台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範圍」構造物應依《台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4條規定,提送機關學校或專業團體諮詢,其規定拆除建築物高度達30公尺以上、地上10層樓以上或涉及公安經都發局認定的建築物,拆除計畫書應依規提送諮詢審查後方可申報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