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領取使用執照即應設立房屋稅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屋領取使用執照即應設立房屋稅籍
新聞摘要
  •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稅捐稽徵機關將依起造人分配表,以其門牌號碼,分別按區分所有之各戶起造人逕行核定房屋稅籍,公共設施部分按各戶面積比例核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一對林姓兄弟向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新領使用執照的集合住宅,因為還沒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希望完成登記後再申報房屋設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逾期未申報,屬領有使用執照或僅領有建造執照之房屋,如有起造人分配表,經現場勘測後,稅捐稽徵機關將依起造人分配表,以其門牌號碼,分別按區分所有之各戶起造人逕行核定房屋稅籍,公共設施部分按各戶面積比例核定;如無起造人分配表,以全體起造人名義核定各戶房屋納稅義務人,並以各門牌號核定各戶課稅面積,公共設施部分按各戶面積比例核定,事後各起造人可以所有權狀或全體起造人之協議書更正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逕行設籍課稅,其設籍名義人僅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證明其為房屋之所有權人,有關房屋產權之歸屬,應由主管登記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