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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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地區內之土地還需要繳納地價稅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家裡的土地因有參與土地重劃,地上建物均已全部拆除,土地現況均無法使用,那還需要繳納地價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重劃地區內土地,如果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作原來使用,例如供原有的房屋、工廠等未拆除繼續使用,則無法適用免徵地價稅規定。但土地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地價稅仍有減半徵收2年的規定,並自第3年起恢復全額課稅。
 
該處特別提醒,重劃完成土地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寺廟用地及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或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地價稅減免之申請要件者,可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