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信託契約書若信託契約書內容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為自益信託,則該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他益信託契約書經書立交付使用,事後更改為自益信託,已繳納的印花稅無法退還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他益信託契約書經書立交付使用,事後更改為自益信託,已繳納的印花稅無法退還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近日以母親所有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他益信託契約書事後更改為自益信託,已繳納的印花稅能申請退還嗎?
 
地方稅務局表示,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信託契約書若信託契約書內容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為自益信託,則該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納印花稅;如載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即第三人為他益信託,實質上已兼具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經書立交付使用時即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王先生原簽訂的信託契約書載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為他益信託,經書立交付使用時即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事後更改為自益信託,因申請退稅原因不是「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已繳納的印花稅無法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