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夫妻共同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規定,雙方應各別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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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仍須各別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民眾詢問,夫妻共同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雙方是否都要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共同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規定,雙方應各別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
 
該局說明,共有房地之夫妻其中1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經稽徵機關核定符合規定者,僅申請人之持分土地可適用地價稅優惠。也就是雙方皆須提出申請,經由稽徵機關各別審核、各別適用優惠稅率,不會因為是同一筆土地,已辦竣戶籍登記,就自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請民眾特別注意。另提醒民眾若所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