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曾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納稅人,再申報移轉土地時可再申請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中一適用要件為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能持有本次移轉的自用住宅房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曾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納稅人,再申報移轉土地時可再申請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中一適用要件為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能持有本次移轉的自用住宅房屋,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另一間房屋,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近來,有民眾申報移轉土地並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審核後發現土地所有權人除本次申報移轉房屋外,尚有另一間房屋,但土地所有權人表示該屋已拆除,只是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事後雖向稽徵機關申報註銷稅籍,但因註銷稅籍在立契日之後,無法認定其於立契日僅持有一間房屋,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財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自身權益,若土地移轉要申請按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建議先自行確認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其他建物,如果有其他建物且該建物也已經拆除,有辦保存登記的建物應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滅失登記,未保存登記建物則先向建物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後,辦理移轉土地現值申報時可檢附上開佐證資料供審核,才有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中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一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