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下列5方式之一為之,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遺囑仍身後事,花少許費用,讓法律專家來完成程序,應該比事後發生繼承爭議的訴訟程序簡單省錢。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遺囑仍身後事,花少許費用,讓法律專家來完成程序,應該比事後發生繼承爭議的訴訟程序簡單省錢。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依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下列5方式之一為之,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切記!術業有專攻,自書遺囑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分享的案例指出,個案中被繼承人剛往生,因為沒有結婚,所以沒有子嗣,爸爸媽媽早已往生,繼承權就落在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身上,偏偏這位被繼承人對姐姐的女兒疼愛有加,於是將他名下唯一賴以居住的房屋,指定百年以後要登記給這位姪女,並簽立自書遺囑一份。
 
前幾天姪女得知這位叔叔走了,提示這份自書遺囑正本,希望委託我們辦理該房屋的繼承登記,當我們看完該遺囑,心涼了一半!自書遺囑中塗塗改改多處,該遺囑是否有效,實在令人懷疑?因為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如果該自書遺囑無效(參民法第1208條),被繼承人的遺產將按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繼承,而非按照自書遺囑遺贈給他疼愛有加的姪女,繼承登記的結果將是天壤之別。
 
實務上,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專長,更有權利安排自己的身後事。如果因為不小心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造成遺囑無效,一定是往生者所不樂見的。
 
目前我們的做法以公證遺囑為主,其中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該二人具有地政士的資格,未來遺囑人死亡,遺囑發生效力時,再由見證地政士無縫接軌,配合辦理遺產稅申報及遺贈登記。
 
所以,在此呼籲大家,遺囑仍身後事,花少許費用,讓法律專家來完成程序,應該比事後發生繼承爭議的訴訟程序簡單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