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取得航空城安置土地配地,如為領回抵價地者,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取得航空城安置土地配地,如為領回抵價地者,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取得航空城安置土地配地,若將該筆土地贈與給子女,土地增值稅部分有什麼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取得航空城安置土地配地,土地謄本上所有權人取得之登記原因如為領回抵價地者,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舉例來說,A父親取得領回抵價地C地,將C地贈與給B子,按一般稅率核定土地增值稅為100萬元,因為是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可減徵40%,所以最後核定的稅額為6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00萬元×40%=60萬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領回抵價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有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
 
民眾如對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有疑問,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土地增值稅試算)或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線上試算-地價資料查詢(土地增值稅試算)),先行試算土地增值稅,亦可備妥資料後來電或臨櫃查詢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