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故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收到未辦理繼承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或核定通知書,對於袓先留下來的土地還沒辦妥繼承,卻要繳稅提出疑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故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稅務局提醒大家,對於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連帶債務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