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18歲即為成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夫妻分別有1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僅有夫妻各設戶籍,以擇定1處適用優惠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夫妻分別有1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僅有夫妻各設戶籍,以擇定1處適用優惠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期接獲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他與太太雙方各擁有1間房屋,均作住家使用、且各自設有戶籍,一直以來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卻收到通知要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並補稅5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18歲即為成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另外,婚前夫妻各自有自用住宅用地,婚後若該二處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戶籍內均無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媳婦、女婿……)設籍、或原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而後遷出,雖房屋使用情形未變動,因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的規定,僅能擇定其中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共同擇定地價稅較高的一處繼續適用,另處則自適用原因、事實消滅之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陳姓夫妻名下的房屋原有陳先生本人及母親設立戶籍,陳太太則另行設籍於自有房屋,原核定二處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先生母親已於5年前將戶籍遷出,即與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以一處為限」規定不符,雖房屋仍為自住使用,但地價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已變動,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擇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另一處則自陳先生母親戶籍遷出之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稅率扣除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算地價稅的差額稅款。
 
稅務局提醒,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度9月22日(開徵前40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即可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將自次年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