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屋出租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
新聞摘要
  • 房屋出租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房屋出租供A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新台幣(下同)300,00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申報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收入至48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系爭房屋所在地區較不繁榮,又承租人係外國人,所以租金比較便宜,請再予審核。
 
國稅局以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又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固採收付實現制,然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因此只要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有租賃收入,應依法辦理申報,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