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圍標之虞,或法院因債權人、債務人聲請認為適當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宜採通訊投標。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定有圍標之虞,或法院因債權人、債務人聲請認為適當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宜採通訊投標。通訊投標得與現場投標並行,其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採通訊投標時,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處所、逾期寄達其投標無效,及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另法院得依所在區域之特性,訂定通訊投標要點,辦理通訊投標。
二、通訊投標書寄達處所不以郵局信箱為限,執行法院亦得指定寄達之地址。投標書寄達處所為郵局信箱者,執行法官應於拍賣公告所定最後日、時,率同書記官會同政風人員或院長指定之人前往郵局領取投標信函,並於開標前由書記官會同上開人員將投標信函投入標匭;寄達處所非郵局信箱者,執行法院應妥善保管投標信函,並於開標前,依上述方式將投標信函投入標匭。
三、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依本院規定標封之格式記載,並將標封粘貼於信封,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者,其投標為無效。投標人、其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依規定應提出之文件,應將其影本附於投標書一併寄達拍賣公告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四、明定未得標之通訊投標人於開標時未在場,其保證金由法院通知領回,或依其聲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其本人帳戶。得標人為通訊投標之投標人而於開標時未在場,應於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