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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賣方交屋應留意消防設備!安新建經:消防灑水設備欠缺恐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安新建經提醒,屬11樓以上的一般住宅辦公所配置的自動灑水設備切勿自行拆除或透過裝潢包裹住感應器(圖/安新建經)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安全家居
安新建經提醒,屬11樓以上的一般住宅辦公所配置的自動灑水設備切勿自行拆除或透過裝潢包裹住感應器(圖/安新建經)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公共安全議題日益被重視,台灣寸土寸金地狹人稠,尤其是六都以及市中心地區更是人口住宅集中區,因此現在高樓大廈越蓋越高,層數越來越多,依消防安全法規定若屬一般公寓或大樓,且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30.25坪)以上者,為了彌補雲梯車到不了的高度,11樓以上應設置自動灑水設備。
 
買房時,若在能負擔的預算內,多數人喜歡購買高樓層住宅,視野佳更有一種療癒身心的開闊感,但經常到交屋裝修時,才發現天花板上除了燈具,還有消防管線、偵煙器以及高低不一的灑水頭等等…讓天花板還未佈置,就熱鬧繽紛,然而不論是灑水抑或是消防安全等救命設備,其數量、位置都是照防火規劃所作的專業配置,並不是可以自行隨意拆除或移動,然而有另一派屋主在當初購屋時,因考量天花板整體的整潔與美觀因素,於裝潢設計會將自動灑水頭自行做截斷並將其包覆於裝潢內,此項做法不僅不符消防相關法規,且真的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設置的裝備就無法發揮原有的保護功能,因自動撒水設備當室內達到一定溫度時,自動撒水頭即會自動爆裂,而噴出水源,以利撲滅或控制火勢,然而當被多餘的裝潢材料包覆住時就無法感應到其溫度,喪失其作用。
 
安新建經法務經理謝宗興指出:早期(1982年6月15日以前)早期11樓以上之建築物,因當年法規規範較無現在嚴謹,極有可能建商在完工時就無裝置自動撒水設備,故不溯及既往;因此倘若非早期建物,賣方因私自變更截斷灑水頭或將其包覆於裝潢內影響功能發揮,造成消防安全問題,則賣方恐有需對買方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買方應可對賣方請求減少價金以作為修繕費用;另外若房仲未盡調查義務或無如實告知屋況有所隱瞞,房仲恐亦需應負擔相關之責。
 
綜上所述,若消費者於購屋時物件超過11層樓,提醒務必多留意自動灑水設備是否有被截斷與包覆,一發現有異常,一定要馬上向仲介反映,因其嚴重會影響自身甚或整棟大樓的公共安全問題;在此也提醒屋主,不要為了一時的美觀而罔顧原已架設好的自動灑水設備良好立意,畢竟自身與家人的生命安危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