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愛醫院某資深醫師擔任建案廣告代言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圖片為三峽北大特區示意圖)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仁愛醫院某資深醫師擔任建案廣告代言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圖片為三峽北大特區示意圖)
新聞摘要
  •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一位資深醫師接受某建商邀請擔任廣告代言人。
  • 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認定,屬商業宣傳行為廣告代言人或見證人,無論有無接受報酬,公務人員依法均不得為之。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具公務員身份的人士擔任廣告代言人要小心會觸法!台北市議員許淑華指出,仁愛醫院某資深醫師擔任建案廣告代言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一位資深醫師以該院主任的職銜,接受某建商邀請擔任廣告代言人,這則建案廣告持續多次以全版廣告刊登於報紙。許淑華表示,該案經查確有其事,根據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領有公家俸給及在公營事業機關任職的服務人員,皆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依法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屬商業宣傳行為之廣告代言人或見證人,均不得為之,因此,已要求衛生局應針對該案儘速作出處理,提醒身為公家機關的服務人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許淑華議員表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許淑華指出,仁愛醫院一名科室主任2011年暑假期間,買下三峽北大特區一處豪宅新屋,2012年1月初接受建設公司邀約,和妻子、小孩,一家三口擔任該建案的廣告代言人,頻頻在報紙廣告上曝光,該建案一戶坪數為上百坪,總價3千萬元起跳。

許淑華議員表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根據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認定,屬商業宣傳行為廣告代言人或見證人,無論有無接受報酬,公務人員依法均不得為之。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也明文規定,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因此,市立醫療院所醫師、主任都在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範圍內,不但不能在外兼差,更不用說公開擔任廣告代言人或見證人。

許淑華議員表示,經過向衛生局查詢,雖然該名主任自承沒有收取任何代言或相關費用,但市立醫院醫師購買豪宅並同意建商以其名義對外廣告行銷,仍讓外界不免質疑這中間有沒有什麼好處?何況,該名主任的身份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範圍,擔任豪宅建案廣告代言人確實不妥,也造成社會觀感不佳,除已要求衛生局針對事件進行了解並處理,同時提醒相關公家機關服務人員,不要因一時的輕忽,誤踩法令,影響個人聲譽之外,也造成市立醫院專業公正的形象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