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獎金協助地方加速公共建設發展績效卓著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促參獎金協助地方加速公共建設發展績效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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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參獎金協助地方加速公共建設發展績效卓著
【MyGoNw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媒體報導「劉政鴻領2.9億促參獎金 71%停工解約」議題,經查苗栗縣政府2005年至2014年共有12件民參案件,領取促參獎勵金共新台幣2億5,970萬2,185元。媒體報導已解約4案,依財政部管考系統資料顯示,僅「苗栗縣崎頂科技園區」(獎勵金額6,991萬元)因地方部分民意(國有土地使用人)反對開發,配合政策變更停止執行,於2014年5月14日終止契約。另苗栗縣福祿壽殯葬園區BOO案、遠雄健康生活園區BOO案及苗栗岀磺坑地區客家桃花源BOT案3案,經財政部洽苗栗縣表示目前依約履行中。媒體報導部分地方政府領取促參獎金案件並未依約執行,經查尚非通案問題,將持續追蹤處理。
 
財政部表示,基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主管機關立場,2005年9月5日訂定「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係依行政院指示,期藉由頒發獎勵金,以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提升推動誘因,進而繁榮地方,創造中央地方共榮之局。
 
依財政部統計,2005年到2014年領取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促參獎勵金)件數568件,共核發給地方政府51.31億元,其中解約44件,發放之獎勵金6.75億元,占全部件數7.8%,占全部促參獎勵金額13.2%,其解約原因包含財務面,民間機構經營不善或財務問題、合約執行面,民間機構履約能力問題,及不可抗力,如天災或民眾抗爭等因素。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大型促參案件(1億元以上)前置規劃作業需花費相當之人力及物力,且簽約後主辦機關尚須負相關之履約管理及督導責任,應不致為領取促參獎勵金而與民間機構簽約,並於短期內解約。惟為促使地方政府審慎評估案件,以減少因成熟度不足,導致簽約後又解除或終止契約情形,財政部於2013年5月9日修正獎勵作業要點,增訂第8點「已核發獎勵金之簽約案件,於核發日起1年內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者,該獎勵金應全數繳回」規定,另為避免地方政府誤解獎勵金性質,增訂第10點「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參業務及出國計畫支出」規定。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落實獎勵作業要點訂定意旨,將邀集相關單位及地方政府研議是否修正第8點規定,將1年規定予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