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持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該遺囑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之憑證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2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1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不屬於印花稅法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就具有印花稅法規定之贈與不動產的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如果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貼用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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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提供「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讓申請該項服務的民眾,應用系統主動通知簡訊或電子郵件,使申請人得知名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異動情形,進而有效阻擋不法情事發生,守護財產安全。
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太太和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先生往生的遺產繼承人,該如何在親情和節稅之間,有效的完成遺產登記,就成了繼承人之間的選擇題。
公同共有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寄送一份地價稅繳款書,如果未設管理人,則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地價稅繳款書」負責繳納,其他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持有房地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下稱裝修費),未來轉售,該費用於可減除成本中減除
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情形,如有贈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對象之財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始可適用20%較低之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否則將遭補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