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土地,也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倘若移轉土地地上房屋,並無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起課日期滿1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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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
按照民法1176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另外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如有符合情事者,納稅義務人提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審核屬實,仍可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
民眾在2年內賣屋又買屋,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新、舊屋均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申請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稅優惠。
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事務所、醫療院所等使用者,得列支該房屋(包括基地)供執行業務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惟不得列報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提醒您!土地如符合以下條件者,請儘速於2023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歸屬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於2020年至2021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致2021年、2022年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把握2023年9月22日恢復自用稅率申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前於簽訂購買契約後,另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應以實際付款金額,即契約買賣總價款減除折價或銷貨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出售房地時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另外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2023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如有自用住宅用地、加油站用地、工業用地、寺廟用地、既成巷道及騎樓走廊地等,欲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根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