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符合要件者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公共設施保留地,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符合要件者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比照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移轉此類非都市土地須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經需用土地人證明」,並於申報時檢具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增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政府財稅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比照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移轉此類非都市土地須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並於申報時檢具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如何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呢?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申請人檢具移轉土地需要之證明文件(如:公契)、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若不知需用土地人時,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
 
提醒您!此類土地嗣後變更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