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經紀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一併報請備查。另經紀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實際執行狀況等,檢討計畫,必要時予以修正備查。
不動產經紀業應依「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不動產經紀業應依「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內政部於2021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不動產經紀業。
 
依辦法規定,經紀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一併報請備查。另經紀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實際執行狀況等,檢討計畫,必要時予以修正備查。
 
為確實施行安維計畫,另訂有相關稽核制度,除業者內部自主稽核外,縣市政府將不定期辦理外部稽核作業,以落實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