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房東收取租金,於房客所持租賃契約書之「房屋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訖者,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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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請注意!載明房租收訖之租賃契約書,應貼用印花稅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因租賃契約書非屬前項課稅範圍,所以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房東收取租金,於房客所持租賃契約書之「房屋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訖者,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房租者,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租賃契約書上,該租賃契約書即可免貼繳印花稅。該局更提醒,收取票據所書立的契約書如果漏未書寫票據號碼,仍需貼繳印花稅。